经典案例 |
【案情摘要】
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株式会社多乐可的委托,针对泰州市顶锋剃须刀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其第565630号“DORCO”、第10928351号“TG-II PLUS”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泰州市顶锋剃须刀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中文网店中的一款剃须刀产品的广告宣传图片上,其塑料包装袋上标注有醒目的“DARCO”标识。此外,泰州市顶锋剃须刀制造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国际站所经营的网店中的一款剃须刀产品的广告宣传图片上,使用的产品外包装塑料袋图片中显著标示有“TG-II PLUS”标识。
本案法院认定被告顶峰公司在其网店产品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DARCO”及“TG-II PLUS”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告多乐可第565630号“DOR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株式会社多乐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2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实际销售的产品及产品包装上均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但其阿里巴巴网店的广告宣传图片的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