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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才Z5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摘要】
 
       针对201730663291.7 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深圳市英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2份证据。其后,请求人于2020年1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另外4份证据。
 
        品安所代理小天才公司该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逐一列举了涉案专利设计1至设计4分别与证据1设计2、证据2设计1的具体对比意见,认为涉案专利中的四项相似设计与证据1设计2、证据2设计1至少在主视图中上部的摄像头框形状和位置、摄像头、左右侧面圆弧形凸起以及按钮、或者插口、或者卡槽等部位存在明显区别,尤其是在主视图上具有明显区别。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21年03月16日进行远程口头审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审理。双方当事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阐释了对比意见。《口审笔录》中,英得尔公司表述“消费者容易关注到的部位是主机正面”。
 
        合议组认为:对于智能电话手表类产品而言,长方形表体较为常见,通常正面为大的触摸屏设计,表体正面、外轮廓以及侧面设计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设计1至设计4与各证据逐一对比,在外轮廓形状、摄影头部位以及侧面设计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点既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觉察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也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其他情形,因此均不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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